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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大人”这一称谓以及唐朝的奴婢制度……


  “大人”这一称谓是在清朝时期才大面积用于官员们的互相称呼,之前多是用于对长辈,对父母的称呼。如果完全按照史实的话,官员们互相称呼一般是姓氏加上官职,但是这么写一来麻烦,二来作者容易在这方面产生混乱。

  除此之外,关于兄长,也就是大哥的叫法应该是“大兄”而非“大哥”也是同理。关于这方面,作者只能说尽量去贴近而非完全的照搬,毕竟穿越这东西本来就不合理(笑)。

  再来讲讲之前就该说的奴婢制度,关于唐朝的奴婢地位如何,和牛去比一比就可以了。

  唐律疏议,关于杀马牛的罪如下

  诸故杀官私马牛者,徒一年半。赃重及杀余畜产,若伤者,计减价,准盗论,各偿所减价;价不减者,笞三十。见血踠跌即为伤。若伤重五日内致死者,从杀罪。

  也就是说,如果杀了马或者牛,不管是官家的还是私人的,直接就是一年半的流放,如果是伤到了(见血就算),即使没有造成马牛的贬值,也是要打上三十棍的。

  唐律疏议,关于杀奴婢的罪如下

  主殴杀部曲,徒一年。奴婢有犯,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,杖一百。注云:期亲杀者,与主同。下条部曲准此。又条:部曲、奴婢殴主之期亲者,绞。詈者,徒二年。若三纲殴杀观寺部曲,合徒一年;奴婢有罪,不请官司而杀者,杖一百。其部曲、奴婢殴三纲者,绞;詈者,徒二年。

  上边不仅是主人杀奴婢,还奴婢打骂主人以及主人的亲人的罪,这个先放在一边,先看看如果主人杀奴所获得的罪吧。

  主人不经过官府打杀自己家的部曲(奴婢),是直接流放一年,比杀马牛要少上半年。如果是没经过官府,杀的是自家犯罪的奴婢的话,则只是打上一百棍。

  唐律疏议里曾有说过“奴婢贱人,律比畜产”,这就是说奴婢和部曲这类人,是主人家的私有物,在律法上和家畜产业是一样的,至此大家应该是可以看到,在奴婢制度实行的这一时期,社会底层的人是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环境里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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